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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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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经济法概论(第二版)
物料号 :40600-00
重量:0.000千克
ISBN:9787040406009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年月:2014-11
作者:孙自强 李庆阳
定价:32.50
页码:308
装帧:平装
版次:2
字数:440
开本:16开
套装书:否

本书是全国高职高专教育规划教材,河南省“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本次修订依据一线职业岗位对经济法知识与应用能力的要求,以经济类职业岗位工作过程中需要处理的经济法律事务为主线,吸收最新经济法的立法信息,重构了经济法课程内容体系。

本书共十一章,内容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证券法、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市场规制法、票据法、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全书结构简单,深入浅出,重点突出,实现了理论与实践、法律与案例的有机融合。

本书既可作为高职高专院校经济管理类及相关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也可作为各类成人院校、中等专业(职业)学校教学用书以及企业职工的培训教材,还可作为在职人员迅速提高经济法知识水平与应用能力的自学用书。

本书配套开发有PPT、习题、答案等数字化教学资源,具体获取方式请见书后“郑重声明”页的资源服务提示。

前言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法律行为制度
  第四节 代理制度
  第五节 诉讼时效
  第六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第四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第六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第五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市场主体
  第三节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四节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
  第五节 违反证券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第七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与保全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第五节 违约责任
第八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法
  第三节 专利法
  第四节 商标法
第九章 市场规制法
  第一节 市场规制法概述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节 反垄断法
  第四节 产品质量法
  第五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
  第四节 支票
第十一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六节 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版权
参考文献

河南省“十二五”规划教材立项选题

2.强制要约收购规则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3.要约收购的程序规则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收购人的名称、住所;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被收购的 上市公司名称;收购目的;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收购期限、收购价格;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 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收购人还应当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在依照上述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 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 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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