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论述了民法总论的基本问题,分为民法总论的意义、民法概述、民事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民法中的时间、民法的适用、民法总论的未来七个结构单元。“民法总论的意义”部分为引论,探讨了民法总论的历史,否定了民法总论近代产生说,论证了民法总论在罗马法中即有之;“民法概述”部分论述了民法的名称和历史、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民法的性质、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民法的渊源、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等问题。“民事主体”部分论述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四大类民事主体,着重说明了从个体人格到团体人格之间过渡带的丰富性,权利能力制度蕴含的不平等性以及行为能力制度的理性主义本质,另外充分论述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法律行为与代理”部分阐述了这两个制度的关系、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间接代理是否有必要规定于民法总则中、代理权的性质、委任与代理的关系等问题。“民法中的时间”部分论述了期限、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权利失效制度,主张了承认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民法的适用”部分研究了民法的适用范围和民法的解释问题。“民法总论的未来”部分为尾论,展望了这一学术分支的发展趋势。全书注重问题的历史脉络以及对拉丁法族与德国法族法律经验的整合,对许多传统的论述作出了更新,尤其在民法总论的历史、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科技进步对当代民法的影响等几个方面作了有益的开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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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国家重点图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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