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立足国家“区域开发”这一战略构想,立基于人权法哲学,首次提出和论证了区域发展权这一新概念及其法律保障机制,对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确立的现有的“发展权”概念进行了拓展和深化。 在本体论上,本书首次将人权视角引入区域开发,改变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地理区域二元对立的传统做法,提出客体主体化的新思路。在价值论上,揭示了区域发展权的价值冲突及其价值整合,在私法自治与公法干预之外融入政策性平衡,最大限度保障不发达区域人民的发展权利。在方法论上,提出和论证了“基于人权的区域发展方法”这一新思路。在规范论上,提出应当直接将“区域发展权”进行法律规范上的确认和界定,而非仅停留于“区域开发”层面加以间接规范。在机制论上,提出构建基于前导性的法律激励、合作、协调、保障机制与基于制约性的法律评价和救济机制。 本书可供我国法学研究者、政府部门政策制定和执行者阅读与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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